第十九条各类津贴发放严格按县政府文件精神执行,由局财务室统一上卡发放。在编不在岗人员,除财政拨的工资以外,其它有关待遇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临时抽调人员,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在原单位解决。无编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均不得享受各类补助。临时工工资及补助按聘用合同规定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另行超额发放临时工工资。
第二十条民警生病或因公负伤住院,由局党委和所在单位分别公费看望一次,局工会具体组织,其经费一次不得超过500元。
第二十一条基本工资异动的管理。基本工资异动的,警务保障室凭人事局通知,从批准当月起起薪发放,批准之前的工资,县财政如未追加由所在单位补发。
第五章其他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警参加自学考试或脱产学习必须向局政工部门申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其参加学习的学费在取得毕业证后,根据县委6号文件,凭审批手续按80%的标准单位列支报销,其脱产学习期间生活费自理,凡不符合本规定或未取得毕业证的,费用概不报销。(局里每年表彰一批学习标兵)
第二十三条凡因公出差、学习情况紧急,需到财务室借钱或领取物资的单位,应先由单位一把手在借据上签字,注明用途,再报主管财务局领导签批,任何单位的一把手和民警,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公物。
第二十四条民警就医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列支医药费,特殊情况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民警独生子女费(十四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00元,托幼费300元/人/期。
第七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按规定在年底结算时收支平衡的单位,若有节余,其结余经费可用于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购买装备器材;若有隐瞒债务或债务不移交,造成当事人追讨的,由当时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共同支付所隐瞒或不移交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年终结算有缺口的单位,其超支欠帐部分由单位负责人自行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擅自做主给他人借款的,限期收回,如不能收回,从擅自做主者的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依法依规收取罚没款和其他规费,如因收费不当、收费超额、不依法收取罚没款以及不开具合法票据、设立“小钱柜”,引起当事人上访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由经办人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收入未入帐部分从主要负责人和经办民警的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条各单位所使用的财产物资应妥善保管,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物资损失的,应按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因管理不当,造成罚没赃物和固定资产(被盗、丢失等)流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