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有关费用支出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扣款明细须经分管财务局领导签字后再交财务管理部门扣款。机关业务队室的正常业务支出一般不得分摊到各二层单位。
第十二条看守所、拘留所报帐。由局财务管理部门统收统支,严禁私自建帐,严禁不经批准多头报帐。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管理
(1)出差人员出差实行出差费用报告制度,出差前到警务保障室领取出差费用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借支出差费用。
(2)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普通标间标准报销。
(3)出差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以内标准报销伙食费用,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在外接待单笔开支500元以上报分管领导、1000元以上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5000元以上报局长批准。
(4)交通费:出差人员非经局长批准,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否则,不予报销;在单位辖区内原则上不准报出租车及环城中巴费(刑侦、国保秘密侦查行为除外);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后方可自带车辆到本市以外出差办案、开会,否则不予报销交通费。
第十四条学习、培训费用的管理。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学习期间培训费、生活费凭票报销。学习、培训人员学习期间,由局党委组织看望一次。
第十五条招待费的管理。各单位的来客招待按程序报告,凭接待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按标准接待。接待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指标另行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确实超支的,须先报告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并征收30%的调节基金上缴县公务消费管理办公室。县城区接待原则上一律在食堂就餐。
第十六条车辆油修费的管理。燃油费实行定编定额定车包干,由警务保障室统一打卡,记入各单位支出。车辆维修须先报警务保障室、分管领导批准,再到县财政局招标定点厂家维修。
第十七条会议费。各派出所每月可报一次治安主任会议费,按与会人员签到人数每人每次20元限额列支。会议费已在乡镇财政列支的,不得再次到局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八条特情耳目信息费的管理。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特情耳目或支付特情耳目信息费,要从严掌握。对破案有功的特情耳目的奖励有收入的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的5%,严禁给民警发放信息费,严禁超标准发放信息费。无收入案件和重特大案件侦破的信息费500元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确定。信息费的发放,必须一人一案一张领条,不得合并开具领条;发放信息费的领条必须由线索提供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不得由民警代签或代领;报销信息费时,领条上必须注明与此项信息费直接相关的收据号码及金额,并有领款人、经手民警、单位一把手、管线管片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