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暂扣款在办理扣押手续后,办案单位应在48小时内到财务室开具收据,款项缴入县非税局往来帐户,待案件办结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财产物资管理。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使用的财产物资应专人、专帐管理。涉及财产物资增、减、变更以及基建修缮等事项,应事先向局财务管理部门申报,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凡需要处置、变卖、报废国有资产的,各单位需报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由装备部门呈报县财政局产权股按程序处理。
(二)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房屋维修投入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书面报告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由警务保障室审核后实施,严禁不经请示擅自购买。
(三)涉案财物管理。按管办分离原则,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大型、贵重物品在规定时间内交局涉案财物保管室。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支出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所队室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开支权限为1000元以下,凡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事先报告管线、管片局领导和纪委书记。3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局长审批。基本建设1000元以上一律事先书面报告。严禁先用后批,先支后报。除局财务部门按规定自制的原始凭证(工资单、差旅单、信息费)外,各单位10元以上的白条,一律不准报销。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违规的,一律拒报费用发票。
(三)实行定时专人统一报帐制度。每月的8—15日为全局报帐日,各类支出(包括还老帐)只能在财政政策允许、资金来源正当又有资金可用的前提下进行。各单位报帐之前要填好报帐审批单。各单位明确专人报帐,一把手不得亲自报帐,因特殊情况须报局党委同意。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能跨月报帐,不得无故不报帐,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原因,报帐时间可以顺延。
(四)年度无结余,且对外欠新帐的单位(局里批准的固定资产投入除外),调控任务未达100%的,不能发放局里政策允许发放的其它部分补助,当年内支出不报帐,或对外造成隐形债务的,概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