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全文解读(2)

档案管理2018-08-19王新老师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我省城市公交法规制度体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我省2004年制定的《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在管理体制、公交线路经营权授予等方面已与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配套制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有利于维护政令畅通,不断完善我省城市公交法规制度体系。

(三)制定《条例》是规范城市公交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围绕促进公交优先发展,加强运营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我省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如合肥市将公交场站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建投公司筹集资金,市重点局代建,建成后移交公交企业使用;安庆市对公交公司执行减免票以及开通冷僻线路的投入,由财政据实补贴;蚌埠市对公交公司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由财政给予50%补贴等。针对客运服务中不及时、不规范,侵害乘客利益的情况,2013年,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DB34/T1902-2013),规定了城市公交客运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制定《条例》,有利于将我省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的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制度化,规范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安全运行。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自2009年大部制改革将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职能划转至交通运输部门以来,省交通运输厅就开始调研起草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开展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6月,经过多次论证和征求意见,完成了《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起草工作。

2012年9月,省交通运输厅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争取早日列入立法计划。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视下,《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分别列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调研论证项目和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于2013年在铜陵召开了立法座谈会,并于两轮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11月14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开了《条例》的立法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条例》内容较为成熟,可以启动立法程序。2015年2月10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省交通运输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请示》。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立即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作了初步修改,书面征求了市、县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先后赴池州、安庆、六安、合肥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执法单位、公交公司及其驾驶员、乘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省政府网站、安徽政府法制网公布草案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和预审会。2015年7月3日,鉴于发展城市公交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公开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逐条修改完善。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草案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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