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安徽人大网公布草案稿及其起草说明,再次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多次组织开展立法调研。经2015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了《条例》,决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三、《条例》的突出亮点
《条例》共设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许可、运营管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8条。主要亮点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规划调控,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公交规划的调控作用,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国家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基础。《条例》对城市公交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编制要求和编制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了规划科学合理,程序正当。
(二)明确公益属性,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对于解决百姓出行,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建立了政府为主体,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市场准入,维护城市公交市场秩序。城市公交属于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保障乘客享受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同时,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例》明确了许可主体、许可条件,并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授予城市公交经营权。
(四)加强运营管理,保障城市公交安全运行。城市公交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且具有点多、线长、环境相对封闭、人员高度密集等特点,必须加强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行。《条例》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进一步夯实了城市公交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保障监督并重,促进城市公交健康发展。城市公交具有公益属性,不能完全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供给的效率性,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挥保障和监督职能,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别是《条例》关于财政支持等方面作出的制度化安排,为城市公交的优先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重点内容解读
在具体条文和内容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法律制度和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