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户主、户主大会及户主委员会
第七条户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户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户主管理规约、户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户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户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户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户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户主管理规约、户主
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户主大会的决定和户主大会授权户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户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户主组成,自首次户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户主大会。户主较少且经全体户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户主大会的,由全体户主共同履行户主大会、户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下列事项由户主大会决定:
(一)选举户主委员会,更换户主委员会的委员,监督户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户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审议决定户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改变和撤销户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户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户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