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上信访散步有损领导同志形象的言论等。
第十条信访人可通过上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查询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章受理和办理
第十一条网上信访事项应坚持信访部门统一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具体办理和回复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应用系统受理和办理网上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形网上信访不再受理:
(一)已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三级终结的案件;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对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上报、交办、转送、通报、留存的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云南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的规定,认真办理和回复网上信访事项。一般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上报和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且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及办理信访事项推诱、敷衍、拖延和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备回复条件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回复,分别由有权处理机关视信访内容和信访人情况,采取上网、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回复。
第五章奖励和惩处
第十八条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要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网上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或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单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