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网上信访工作,处理好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网站,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利益诉求的活动。 第三条网上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急事急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办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网址和电子信箱及查询电话,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交办、转送群众网上信访事项,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综合分析研究群众网上信访内容,为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三)通报网上信访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超前做好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四)负责指导本地区网上信访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检查网上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条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本地区网上信访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网上信访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提交和查询
第八条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应注明姓名、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