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对网上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有推诱、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隐瞒、谎报、漏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不得传播扩散网上信访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封堵、删除相关信息,并对信访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网上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