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全文,辽宁信访联系方式电话(4)

档案管理2018-08-03李一老师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和申诉;
  (四)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村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控告、检举、申诉;
  (四)应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处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凡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转给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根据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凡是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 跨地区同一系统的信访问题,由其系统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同一地区不同系统的信访问题,由同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机关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来信来访问题,原处理单位撤销的,由原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原处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举、控告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信访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制度,转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可以向下级国家机关,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向本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交办信访案件。
  国家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要在90日内办结,并将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案件处理结果,上报交办机关。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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