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全文,辽宁信访联系方式电话(3)

档案管理2018-08-03李天扬老师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作必要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无私,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十九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建议;
  (二)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三)对本行政区内行政、事业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决议的意见和建议;
  (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七)应由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
  (二)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与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应由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解释的问题;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就有关问题处理的申诉、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事业管理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对设在本行政区内无行政隶属关系和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意见;
  (七)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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