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全文,辽宁信访联系方式电话(2)

档案管理2018-08-03李天扬老师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
  (三)接受国家机关做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处理;
  (四)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五)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的权利。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处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保证必需的信访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经常对本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其他成员要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的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是代表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接待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
  (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五)协调有关机关处理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联系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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