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二:在保障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作出一些新规定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条例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亮点三:在保护党员揭发、检举权益方面,规定了一些新的保障措施
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是广大党员关心的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条例还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同时,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亮点四:在保障流动党员和下岗失业党员权利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特别规定
流动党员和下岗失业党员是近年来党员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针对目前存在的流动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和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党员在行使党员权利时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这些规定,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特别要帮助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的要求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
亮点五:在保障党员的申诉权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
申诉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条例规定,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同时还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