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制品行业管理,促进发制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发制品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和品牌内涵,培育企业新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发制品行业发展新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国发制品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的发制品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制品生产企业,是指有过酸、染整工序的发制品企业;发制品简单加工企业是指收购人发、毛发或其他原料,进行梳理、分档、销售的企业;发制品销售企业是指仅从事发制品原料、产品的收购或销售的企业;发制品园区是指发制品生产、简单加工企业聚集,建设有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热设施的园区。
第四条中国轻工商会发制品分会(简称“发制品分会”)作为全国发制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协助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发制品分会主导,联合我国海关、税务、环保、商务等各级政府部门,各尽其职,协同做好发制品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立发制品行业稽查小组,经理事会商议,由郑有全担任稽查小组组长,王粉荣、王喜祥、牛俊峰担任副组长。根据地区划分为四个监察小组,各地区监察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河南组:(按地市区别,设三名监察小组组长)
许昌:易俊然;禹州:赵同鑫;漯河:康春玲
成员:牛俊茂、官伟合、赵见栓、丁仁河、郑永强;
山东组:监察小组组长:李林泉
成员:范广伟、张臻、房吉玲、史长胜、王海清;
安徽组:监察小组组长:傅如岭
成员:刘献
南方组:监察小组组长:黄永祥
成员:汪金桦、刘胜、朱家荣;
工作人员包括:郑先友、耿蒙、姚光辉、朱明宇、李琳、王秀云、闫莹;
监察小组负责监督、维护本地区发制品行业的规范管理,稽查小组负责保持与海关、税务、环保、地方政府等部门的日常沟通、交涉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