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若有事业单位需要,由事业单位提出报告,主管部门签出意见,然后报县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分别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编委会审批,县人事局办理聘用手续,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期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聘用期1—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用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国家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不约定试用期;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原正式职工及内部岗位变化或续签聘用合同的人员,一般不约定试用期。聘用的“三支一扶”毕业生,事业单位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三条受聘人员因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经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胜任的,可变更工作岗位,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书中关于岗位责、权、利的内容。
第十四条受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代理手续。
第十五条加强工勤人员管理,严把工勤人员进口关,对确因工作需要进人的,应控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编制数额以内,按程序申报计划后,实行公开招聘。严禁单位为了照顾职工子女就业搞内部招聘和变相内招。
第三章人员调动管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严格按南机编[2007]8号《关于强化编制管理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进人的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由县编委会审批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调动人员。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入单位提出调动报告,说明调动理由和被调动人员的情况,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呈报表,由调入、调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出明确意见。
(二)由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将调动报告分别报县人事局、县编办,由县编办受理并审核,提交县编委会讨论决定。
(三)县编委会审批后,由县编办下达调整编制通知,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凭调整编制通知,到县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