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台湾同胞在大陆任职,除必要性仍必须限制外,一些象征性及虚位性的民间职位则应予以开放,更应以个案逐一判断,而不应全体封杀;对于一些台湾退休公务员及将领,在层级及不涉及机密情况下,也应逐步开放,在法律可容许范围内,以达交流及宣传台湾的目的。
同时,台湾也必须以自身的利益出发,对于一些意图不轨人士、非法人士及 从事未经许可或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人士等,大声拒绝其来台,以免台湾受伤,民众利益受损。
另外,对于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无法解决之民事仲裁之既判力问题,亦应该比照两岸投保协议中情况, 台商可考虑仲裁地是台湾、也可以是大陆或第三地(中华仲裁协会也可以到大陆或第三地办理仲裁);但必须要谨慎选择 ,首要选出公正、有能力的仲裁人或仲裁员,以争取最大权益。
在两岸文化中影视部分,则应抱持开放心态,除了在一些文创产业及新闻传播等依具体情况来裁量外,其他不涉及敏感部分,则应开放以达真正交流的目的;笔者也期待大陆当局能够同样善意以对。至于古物交流部分,在确保安全及不损害的情况下,亦可尽量以宏扬中华文化之美及善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总之,两岸不是法系的冲突,而是法律制度思维、立法初衷及现实情况的不同,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差别,但绝不是人别的差异,人性都是同样尊贵的,人权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及包容。最大的争点还是在于两岸政治争议及主权僵局,常周旋在“国安”、外交、军事、政治等议题的纠纷及无解问题上,这是无可奈何的两岸现实,也是笔者企求未来能将其一一法制化的地方。
平心而论,对于行政程序上的问题,“陆委会”、移民署及“教育部”都已经尽最大的努力来追求便民化,我们应该给予高度肯定,大家在依法行政下,法律不改,问题便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倘若能多一些人道主义,多一些同理心,哪些应该限制的?哪些应当放宽的?大家内心都有谱。
文章最后提到,大陆人民来台当然要缴税,要享权利就必须尽义务,权利与义务本是一体的两面,任何国家或地区皆然,因此台湾要消除恐惧及忧虑,不光是让权利,同时也要求陆客尽义务及守法的必然要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或许无法规范所有的状况,但却可以创造出一个较正常及健全的情境。当台湾有一个健全的法制后,笔者也期盼大陆当局同样创造一个合理健全的法制空间,使两岸交流红利能够充分发挥,达成人民是最大赢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