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小微型企业在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政府引导、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市场竞争和服务规范的原则。构建以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的三级监管机制,工作重心下移。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人社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
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保修期内各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强化房屋施工中、竣工后的检查措施,将房屋质量隐患等问题及时解决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对在房屋装饰装修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