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小区内下列行为:在建(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流动摊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侵占园林绿地或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等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指导督促基层派出所对物业小区的治安防控和案件查处;负责指导物业小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负责指导社区警务室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并负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业小区的电梯安全监督工作,加强电梯维保机构的维保质量监督,及时处理电梯用户的举报投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电梯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负责制定物业小区停车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收费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负责查处物业小区内下列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及时查处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占用、堵塞消防道路设施等行为。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工作;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及时处理开发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创优评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