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全文(2)

档案管理2018-07-13王新老师

对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首先,与台湾现行法律接轨及符合人权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第二十二条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学的“停留”(transfer)一词将改为“居留”(resident),以符合台湾现行《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九条“在台居留满六个月以上”之保险对象适用条例,使最快2013年初在台求学之中国大陆学生可纳入健保,享有台湾地区医疗资源,这完全基于人道关怀和人权重视考虑所为之考量,对于人性尊严的基本价值尊重。这样使陆生更有动机来台,解决台湾高校及提升整体竞争力,况且陆生亦要自付多数保费,也可带动台湾保险业者的商机,以活络经济发展。

其次,针对大陆一般性广告,不含有政治性及违法之广告,对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亦应该予以一并修正,将不必要限制拿掉,使后续ECFA能够更加正常化及顺利化;对于 逐步对陆资松绑,允许大陆的金融业、服务业来台,马政府要渐次有效开放,在不影响台湾现行制度及民众权利及有效管理下,逐步开放,既加深交流又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当然,适度的管理及监督是必要的,但不能因为要管理就乾脆全面管制,这不符合比例原则。

再者,对于一般两岸投资或技术合作应以较开放的心态来检讨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避免不必要的干预及限制,充分尊重自由化及当事者意愿;特别在个别项目的规范上应该要更为清楚,在金融机关与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在法律可容许的范围内给予最大的空间。

此外,对于台生,应当思考为何开放四十一所高校后,报考学历承认者始终屈指可数?采认部分学历后,去大陆念书者反而人数减少?一些岐视性的思考及条文,是否应予相关配套法律一并予以修正,使达成人才交流的目的。关于陆生,无论是正式学位生、短期交换生、研修生及其他,法制化都是相当重要的。

文章称,对于陆配,其实是最需要关怀的一群,她(他)们已经选择他们的人生,为了爱,符合中国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家庭观,她们的人生与台湾已经成为紧密的生命共同体,她们的后半辈子与台湾结下了不解之缘,她们的至爱孩子是她们生命中的重要一部分,我们对于这些以亲身力行的陆配,岂能忽略与歧视?多少人愿意向她们一样离乡背井?因此不仅应该尽快让她们取得身份证,以享受法律地位及立足点的平等,对于她们的工作权及包容度,台湾社会更要接纳他们,以丰富台湾文化内涵,增强台湾社会的包容性及提升成熟度,陆配受了委屈,又不能随便回娘家,她们的苦闷确实需要靠制度来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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