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20)

档案管理2018-07-12李一老师

第七十三条[保修责任的履行]发生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不及时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向建设单位发出物业保修书面催告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接到催告通知书7日后,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组织物业维修。

第七十四条[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保修责任]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保修责任的承担和履行,物业保修金的交纳、管理、使用和退还,可以参照前两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物业经费审计制度]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经营收益和停车费用的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监事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业主大会负责委托和通报。

审计期间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是否进行年度审计,对任期届满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中约定;对因其他原因而提前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法律转致]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

(二)审计期间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