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19)

档案管理2018-07-12王新老师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七十条[应急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申请,涉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同时提交消防部门的整改意见书和消防检测报告;涉及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同时提交质量监督部门的整改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和安全评估报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应急使用方案》与审核决定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3日。

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组织,由申请人负责。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单位应当将工程决算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第七十一条[维修养护义务的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的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或者通知责任人及时维修养护。

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责任人逾期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代履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和保修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自建设项目的首套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县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交存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少于八年。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和物业保修期限都届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物业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物业保修期限未满的,或者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未满八年的,不得退还;但是,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线路、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限届满的,可以按照物业保修金本金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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