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宅,以及其他用于销售的物业,业主应当按前款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第六十六条[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业主拒绝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业主违反前条规定,拒不续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监理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禁止采用项目拆分等方式,规避招标投标、审价或者监理。
第六十九条[应急维修更新改造的范围]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