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县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及时公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专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区域内,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四十九条[物业企业续聘]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但双方可以随时终止该物业服务,并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9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一条[物业企业退出与交接]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档案资料和其他财物,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