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新版(2)

档案管理2018-07-09李天扬老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实施;

(三)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组织开展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处理本行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

(五)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决定奖惩事项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推动落实;

(二)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排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落实治理措施;

(三)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吸毒人员和受邪教影响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组织指导帮助行政区各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平安建设工作,落实各项社会治安防范措施;

(五)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

(六)表彰奖励先进,总结经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履行责任查纠建议权。

第三章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司法调解,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做好申诉、信访的接访工作;结合案件办理提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司法建议。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注意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案件办理提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整治突出治安问题,治理治安薄弱环节,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落实防控措施,组织指导治安防范和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调解,提高调处矛盾纠纷能力;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指导做好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对接、帮教工作,强化监所安全管理,提高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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