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补贴政策,浙江农业补贴查询及补贴项目(4)

档案管理2018-07-06李天扬老师

2.创新开展粮食补贴信用贷款。以粮食补贴预期收入为质押,农信社为联合社成员提供一定额度授信额度,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所需的土地流转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以及小型生产设施建设等生产环节资金投入,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3.支持按有关规定组建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会,鼓励联合社成员开展粮食生产信用合作。省财政对联合社资金互助社股本金给予适当补助。

4.继续实行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政策。省财政对联合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所需贷款按照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

5.加快构建联合社信用评价体系。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综合承担政府委托事项完成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第三方检查结果等因素,对联合社实施信用评价。进一步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逐步将对联合社的授信额度、财政扶持力度与联合社信用等级挂钩,形成正向激励。

三、改革试点范围和时间

改革步骤分三个阶段:

(一)试点阶段

2015年,在萧山区、东阳市、衢江区和天台县等4个省级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基础上,增加临安市、瑞安市、桐乡市、长兴县、新昌县、龙泉市、定海区、路桥区和衢州全市为改革试点县(市、区)。其他地区也同步推进粮食补贴整合改革,可视情开展组织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

(二)扩面阶段

2016年,以市为主导,在全市域范围内,进一步完善试点改革措施,推进改革扩面。

(三)全面完成阶段

在巩固前阶段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到2017年全面完成农业补贴改革任务。

四、试点资金安排和用途

省财政对每个市本级和2015年新增试点县(市、区)安排一定的改革试点资金,统筹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联合社开展资金互助、完善农业信贷等,提高联合社社会化服务能力,适当用于改革试点工作经费。并视情况对按照省统一试点方案主动推进改革的非试点地区给予一定支持。

五、试点要求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粮食补贴改革是关系到千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综合性改革,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好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的推进机制。经省政府批准,省级成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和省农信联社等相关单位参与的领导协商机制,及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厅负责研究制定改革总体方案、试点指导意见等改革框架思路,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对市县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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