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知多少
条例内容
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相关案例
案例内容
2004年6月,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后检查发现,永康市农药厂存在“农家富”农药产品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在未办理续展登记情况下,擅自继续生产(分装),共生产(分装)117件,但尚无售出。
案例分析
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金华市农业局给予限期办理农药登记手续和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举行听证后,仍不服金华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最终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0850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