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重点(7)

档案管理2018-07-04才子老师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1、农田水利建设促现代化农业发展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日前,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通知,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将推动高耗水行业、农田灌溉等领域不断改进技术,对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2、水利部部长: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水利部部长陈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水利部将稳定水利命脉地位,激发水利发展活力,补齐补强水利短板,更好促进“三农”工作新发展。陈雷提出,探索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3、水利部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利专项规划

经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水利部已印发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利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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