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10)

档案管理2018-07-04王新老师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在定居地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其他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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