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材料:
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凭证;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据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申请变更的凭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凭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户口簿证,及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民族成份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性别更正、变更登记
1、登记对象: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材料、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凭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更正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变更的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更正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