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3)

档案管理2018-06-29王华老师

这种以三审为主,二审和一审为补充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重质量和讲效率的结合。

第三,地方性法规案应当进行统一审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因此,条例草案中,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确定为统一审议法规案的机构,负责在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审议后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表决稿。

四、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据此,条例草案作出一系列规定:

一是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总则中加以规定(条例草案第一条)。二是将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第三条)。三是拓宽公民和组织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规定了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法规草案及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等(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是规定了法规通过前的评估、法规的实施与监督、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五是规定了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六是规定了单独表决制度,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审议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七是规定了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推进民主立法(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法规解释、法规案的撤回、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的处理以及立法技术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相关阅读:

《景德镇市立法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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