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提案主体
提出法规案,是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正式开始。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有: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以及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有: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五人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为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中,首先对有权提出法规案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立法程序
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地方组织法,参照法律案的有关程序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条例草案对立法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二是参照法律案审议程序;三是应当统一审议。
第一,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议案程序的规定,都适用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采用的是三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分别是:一审,是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初次审议后经过两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常委会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分歧意见,再次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不大,即交付表决。
我市的立法条例拟采用三审制,其主要理由是:法规案的审议程序,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法规案只有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才能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立法质量。
同时,在三审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又进行了一些调整,以保证在提高质量的同时兼顾效率。首先,在规定三审制的同时,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使得二审制和一审制成为三审制的有利补充;其次,在常委会一审时,让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一审中就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为常委会在二审时对法规案进行表决创造了条件;再次,在常委会二审时,对法制委员会提出有关材料的规定中,加入了“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使得在二审时具备表决条件的法规案可以即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