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了《景德镇市立法条例(草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景德镇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欢迎大家阅读。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德镇市立法条例,是规定我市地方立法相关制度和程序的地方性法规。根据2015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设区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日前,我市已被确定为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市。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的立法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由2名法学博士、3名法学硕士等具有丰富教学或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思路和方向,明确了时间进度。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枝勤的带领下,起草小组学习、借鉴了兄弟地市的成功经验,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学习请示,经反复研究讨论,在历经10余次的修改和完善基础上,形成了立法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以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为依据,依照江西省立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法规解释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现对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框架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六章六十二条。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分则部分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法规解释等;附则规定了条例生效的时间。
在章节设置上,第三章立法程序中,除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各单独设为一节外,将立法准备作为第一节,主要是结合新修订的立法法中关于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方面的内容,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这一要求体现在具体的章节和条文中;同时,将报批与公布单独作为一节,主要是考虑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公布施行,报批和公布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中均有的必备环节,因此将该部分合并作为一节,遵循了立法技术规范关于法规规范应当简捷明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