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2)

档案管理2018-06-21李一老师

第二条以下职工按照社会保障有关规定,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负责。

第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因病鉴定)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专家组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五条因病鉴定依据国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章因病鉴定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系统治疗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七条申请因病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核验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交加盖经治医院复印专用章的检查检验报告、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门诊记录等系统治疗病历材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验。

第八条因病鉴定根据医疗科目和鉴定受理量情况实行定期申请和鉴定。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因病鉴定有关规定对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节鉴定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或5名相关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当提前通知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职工应当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鉴定。鉴定前,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进行身份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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