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新规解读

工伤保险2018-06-02王华老师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将对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适当调整,标准更加灵活和细化,对于工伤发生频率较低的企业,将进一步减轻负担。

记者了解到,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同时,经过十年的实践,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规定》中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减轻企业负担】适当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在写字楼里上班的文员和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他们发生工伤的概率是大不相同的。今后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员工缴交的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

据了解,新《规定》将原《规定》中关于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条款予以删除,并授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主要是考虑到相关的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确定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且不同类别行业内的各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本身遭受事故的风险程度也不一致,应在行业费率档次标准上给予更具体的细化。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发生工伤的风险不同。新规定更加灵活,更加细化,

【缴费群体扩大】中央、省属驻厦单位可在厦参保

《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点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变化在于,对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首次规定可以有选择地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问题,考虑到公务员工伤的认定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与现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此次《规定》并未明确将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市人社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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