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新劳动法2018-11-28王华老师

  导读: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的形式,用以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以及补助用人单位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此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已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适用本办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暂行规定》补缴参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订立合同,保险期一般不低于2年。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已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暂行规定》补缴参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三、补充工伤保险由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四、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订立合同,保险期一般不低于2年。

  因招标、合同终止等原因导致保险人变更、或年度投保连续性中断的,不影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承接的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五、补充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投,根据确定的年度待遇赔付责任范围、标准水平预算投保缴费数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提取,具体数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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