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修改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新的《实施细则》将原有细则由47条减为44条,主要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属地化经办业务、一次性补偿金计发、女职工退休年龄、因病提前退休审批等内容做了修改或者补充明确。
取消对本省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
据介绍,为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二条取消了对本省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限制,明确规定具有本省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对本省农业户籍人员进行限制。
另外,对于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目前还是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属本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曾经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还是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调整省属用人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属地化经办
长久以来,存在部分驻市县的省属用人单位五项社会保险不统一经办的情况,有些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却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存在同一单位同一职工,在不同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不同的社保险种业务,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带来很多的不便,而且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造成管理上的脱节。
为切实理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实现五项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驻海口地区的在省级以上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所在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单位不交社保,对从业人员补偿算至75周岁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补偿数额根据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享受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实际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