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最新解读

工伤保险2018-06-22李一老师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04年市政府第113号令公布的规章。《规定》实施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作了修改,同年省政府也对福建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同时,经过十年的管理实践,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规定》中加以补充完善。因此,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对该规章进行修订。12月16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修订草案。12月23日,厦门市刘可清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了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共七章二十五条,在不重复《条例》等国家、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支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补充规定。

一、明确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新《规定》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在须参保的用人单位范围上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二条第一款);在此基础上,新《规定》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对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规定其可以选择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第二条第三款)。

二、扩大特殊参保方式的范围

2005年厦门市出台了《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针对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的行业特点,规定其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规定了相应的缴费费率。实践证明,该规定较好地保障了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新《规定》将其进一步法制化,并将范围予以适当扩大,规定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第二款)。

三、对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实行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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