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3)

档案管理2018-06-17李天扬老师

(二)属于合并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合并后的机关解决;属于撤销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上一级机关解决;属于分立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立后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或指定下级机关解决。

(三)属于几个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召集所涉及的机关协调解决。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问题,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党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出上级党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一般情况下只作咨询或转办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者或者疑是传染病的,应当通知所在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来访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应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接回。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将其带回。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或部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党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党政机关;

(三)对应当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四)信访工作部门依照信访立案规定和查办程序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进行立案查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案调查处理:1.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问题;2.重大的揭发与控告案件;3.有正当要求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突出信访问题;4.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5.跨地区、跨部门有争议、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6.需要立案查办的其他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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