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机电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版(2)

档案管理2018-06-17李天扬老师

(二)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交工阶段进行的质量检测结果,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判定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否准确和交通主管部门准予工程交工通车试运行的依据;最终鉴定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依据。

第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认定要一次性验收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简称一次性鉴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评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一)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工程监理独立抽检资料,在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依据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第八条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1、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组织质量自检合格;

3、由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监理机构申请交工质量评定;

4、工程监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5、评定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在工程交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同时报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分数、等级的确定;表格、报告的格式等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要根据对工程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工程监理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和交工检测结果等,对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的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程质量鉴定

第一节工程质量鉴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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