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八)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任务。
(一)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市级监督机构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工程;
2.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3.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三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
4.30万吨级及以上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二)市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之外的高速公路工程;
2.国、省道公路工程;
3.除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水运工程。
(三)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未设置县级监督机构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主管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
(四)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港口监督机构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相关水运工程的主管监督。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负责主管监督的工程委托下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
依照本条规定负责主管监督工程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监督机构。
第七条省、市级监督机构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结合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全省和各市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各级监督机构主管监督的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