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3)

档案管理2018-06-17李天扬老师

第三章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主管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附件1)。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概况表,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2),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告知原因(附件3),并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主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质量控制要点及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和阶段交工)质量评定的相关规定。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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