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意见稿释义(3)

档案管理2018-06-09才子老师

为维护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稳定、有效运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业务专业性和系统稳定性。《决定》从注册资本要求、主要股东要求,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基础设施要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了准入管理要求。本办法对相关条件作细化规定。

为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财务稳健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对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3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担任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行政处罚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执行期满未逾2年的。

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业务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业务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验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主要出资人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其发起设立或投资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组织架构及风控体系的说明;

(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方案、组织架构方案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条件说明;

(九)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使用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应当提供出资人的商标权属证明、出资人的转让协议和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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