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银行卡清算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展规划;
(十一)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基本框架;
(十二)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十三)筹备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履历;
(十四)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款细化与明确了业务筹备申请的资料要求。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与资料:一是与申请人的企业形式、注册资本、出资人资质相关的资料;二是申请人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的能力和专业性,能够可持续、稳健的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等,包括品牌、业务、技术,以及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料;三是申请人对有关持卡人和商户权益的保护机制。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卡清算业务筹备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对筹备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条款细化了筹备申请受理与核准的具体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备申请的审核批复原则与具体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筹备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至少在筹备期届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开业申请,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营运资金等;
(二)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
(三)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检测认证证明;
(四)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五)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材料;
(六)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七)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原筹备申请材料变动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