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确保银行卡清算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对银行卡清算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和原则性管理要求,明确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第五条
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其相关交易处理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
为维护我国金融信息主权,保障境内交易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对境内业务提出境内处理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内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情形除外。
与法定货币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第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服务中获取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敏感信息等当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银行卡清算机构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向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保证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
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信息保密义务及金融信息向境外传输的例外情形。
第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卡清算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原则性监管要求。
第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原则性要求。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依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根据《决定》关于人民银行、银监会“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出资人以自有资金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