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
(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第二章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第七条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目录》的制订
第八条《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