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区国土房管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区城乡建委牵头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政府指派专门的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主体,由该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房屋产权由该机构拥有。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合川区分中心、人行合川区支行等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及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局负责研究拟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房屋销售价格;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申请对象审核、建库、配租、退出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租金收取、配租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回购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