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2)

档案管理2018-06-02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市直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含市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含市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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