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根据国家、省关于工伤保险的最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近期出台了《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本期,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专家对我市工伤保险新规进行热点解读。
一、扩大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明确将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
二、明确工伤保险的缴费基率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首次明确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四、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时的工伤认定方法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首次明确工伤康复问题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七、明确停工留薪需凭病假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