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其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应当及时恢复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八、大幅简化工伤补助金计算方法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在旧办法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不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不同标准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办法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金的数额仅与伤残等级有关,与当地人口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均不再发生关联。
九、保持职业病加付,取消公司清算加付
新办法对罹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仍旧保留老办法加付40%的标准。但对于老办法中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时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付2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付10%的做法,则在新办法中被取消掉了。也即根据新办法,工伤职工无法再因为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而获得比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更多的补助金。
十、完善退休前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偿付标准
老办法中,对于将近退休的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与普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时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有何不同。这样就造成一种悖论:退休前提出解除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两个一次性的补助金,而正常退休的工伤职工则分文不能获得,这与劳动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