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领导全校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责任制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作出部署和安排,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负责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学校各中层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下一级教师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参与组织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
督促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下属,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三)及时发现、解决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督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